食品安全是民生之本,是社會穩定與發展的基礎保障。2015年修訂、2019年再次修訂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,以更嚴格的法制監督機制,為廣大人民群眾的餐桌安全筑起了堅實的法律防線。
一、監管體系全面升級,責任主體更明確
新法首次明確提出食品安全“四個最嚴”要求(最嚴謹的標準、最嚴格的監管、最嚴厲的處罰、最嚴肅的問責),建立了從農田到餐桌的全鏈條監管制度。食品生產經營者作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,必須建立完善追溯體系,如實記錄食品來源、流向等信息。同時強化地方政府屬地管理責任,明確監管部門職責分工,形成了企業自治、行業自律、政府監管、社會監督的共治格局。
二、創新監管方式,提升監管效能
新法引入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管理制度,根據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確定監督檢查頻次,實現精準監管。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,通過信息化手段實現對食品生產、流通、消費各環節的全程監控。還完善了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,要求監管部門及時公布抽檢結果、行政處罰等信息,保障公眾知情權。
三、處罰力度顯著加大,震懾效果明顯
新法大幅提高了違法成本,對違法行為實行“處罰到人”,對情節嚴重的直接負責人員處以年收入數倍的罰款。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,消費者可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損失三倍的賠償金。同時建立了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“黑名單”制度,實施聯合懲戒,讓違法者寸步難行。
四、社會共治機制日臻完善
新法鼓勵行業協會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和獎懲機制,支持新聞媒體開展食品安全輿論監督。完善舉報獎勵制度,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給予獎勵,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參與食品安全監督。
新食品安全法的實施,標志著我國食品安全治理進入了法治化、規范化的新階段。隨著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和執法力度的持續加大,我國食品安全整體水平顯著提升,人民群眾的獲得感、幸福感、安全感不斷增強。未來,還需要持續加強普法宣傳,強化執法隊伍建設,推動全社會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食品安全治理新格局。